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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副镇长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8日06:33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陈宝琨 吕彦飞 记者 刘旭)因自家购买门市房需要资金,竟利用职务之便,向村里私借土地补偿款13万元,用于支付房款。近日,黑龙江省依兰县某镇副镇长李某,被该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检察官介绍,现年51岁的李某在任某镇副镇长期间,其妻蒋某想把正在承租的门市楼买下,但苦于资金不足。2008年3月,该镇某村党支部书记赵某和村会计李某到镇政府找李某汇报工作。李某借机提出,从该村的土地补偿款中借出13万元购买门市楼,赵某和会计李某均同意。

  2008年3月14日,该村会计李某填写了本村使用自有资金支款审批表。为掩人耳目,他在用途栏上填写了镇政府暂借款,然后,由该村主管财务审批的赵某在村财务负责人栏内签了名。随后,李某在镇主管领导审批栏内签批了同意暂借意见。不久,该村会计提取现金13万元送到李某家,李某则顺利用该款支付了购买门市楼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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