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正所谓“爆竹声中辞旧岁”,如果大过年的少了烟花爆竹的陪伴,势必让不少人觉得遗憾。不过,2011春节和往年有所不同:从“小年”到“元宵节”,合肥市民在限定区域和时间段内可能都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了。
从今天起至12月1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果您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以及烟花爆竹的管理有话要说,现在就可以行动了。
春节燃放时间拟放宽
合肥市的烟花爆竹已经由“禁放”改为“限放”,为了使法规名称和条款内容一致,此前的《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也被修改为《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在《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的修改显得更加“人性化”。
“元旦、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允许在规定的区域燃放限制品种的烟花爆竹”,现在看来,《合肥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未免有些生硬。而《征求意见稿》对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有所放宽。
2011年春节,合肥市民可以在农历腊月二十三、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至农历除夕(不含农历除夕当天)、正月初四至十四每日的6时至22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国家重大庆祝活动以及重大节日期间,需要在规定的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要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建成区为限放区域
《征求意见稿》结合了合肥市的发展实际,明确了限放范围。
今后,合肥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试验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的城市建成区为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而限制燃放的具体范围,则每年由市公安部门确定并公布。
限放区外的其他区域怎样燃放烟花爆竹?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入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市辖三县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在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区、敬老院、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以及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场所及其周边区域,也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零售时间有限
想要实现烟花爆竹的安全有序燃放,销售环节的管理必不可少。《征求意见稿》强调,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应当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同时,合肥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并明确市区限制区域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网点。在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初一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要在零售许可期限届满后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
违规最高可罚10万
如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将受到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宾馆、酒店、物业服务企业等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制止、不举报的,公安机关除对燃放单位、个人进行处罚外,可以对有关监管不力的宾馆、酒店、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您有好的建议可以提出来。信函请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一区B座2409室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邮件请发至:wangqiang3538477@126.com,或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www.hffzb.gov.cn),在立法征求建议栏目留言。
本报见习记者 姚一鸣
今年6月6日,天鹅湖畔举办烟火晚会。(资料图片)
拟调整的燃放时间
春节期间,合肥市民可以在农历腊月二十三、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以及正月十五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至农历除夕(不含农历除夕当天)、正月初四至十四每日的6时至22时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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