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新华网刘嵩 摄 |
正义网重庆11月18日电(记者沈义 通讯员吴芬苑) 重庆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原副局长王西平,在9年时间里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煤老板“好处费”899万余元。经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后,11月17日,该市第五中级法院对王西平、陈洪强、吴俊根、林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王西平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8月15日至2009年7月21日,王西平先后担任重庆煤监局綦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渝南分局局长,重庆煤监局局长助理兼安全监察处处长,重庆煤监局副局长等职务。在任职期间,王西平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市公安局刑警总队七支队原副支队长陈洪强、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处原处长吴俊根、南坪私人汽车租赁公司林华,帮煤矿经营者“摆平”煤矿安全事故、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宜中提供“关照”,同时还帮助安全评估中介机构承揽业务等,然后在煤矿中“投资分红”、“入干股”。他们甚至还给一些煤矿放“高利贷”。经查,他们先后多次收受万盛营寨煤矿业主张某、万盛石桥煤矿业主方某等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9万元。此外,王西平还单独收受何某及万盛营寨煤矿业主张某、万盛区铜鼓滩煤矿业主杨某等20余人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60.55万元。
法院认为,王西平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王西平、陈洪强、吴俊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林华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帮助王西平收受赵某所送价值5万元的桑塔纳轿车一辆,自己占有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林华起次要作用,为从犯。该院为此作出一审判决:王西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陈洪强、吴俊根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林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王西平等人当庭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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