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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生安全事故企业责任人最高罚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8日11:56  南方都市报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企业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责任主体撤职处分或者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发生大火事故之际,深圳拟重典治理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昨日,市法制办公示《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企业未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则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将给予责任主体撤职处分或者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安全投入等方面的硬性规定。

  新上岗者应培训至少24学时

  此次《征求意见稿》由市科工贸信委起草,依法定程序提请到市法制办。该规定适用于深圳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企业。《征求意见稿》开篇提出,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配备,《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强制规定。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300以下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两名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其中至少一名是专职的)。

  深圳去年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都暴露出一些操作员工并没有经过任何培训等严重问题。此次根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强制的安全培训措施,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对从业人员培训方面违规的,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费每人每年至少两千元

  《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安全费用支出有了明确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自带仓储)、储存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标准逐月提取。如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对其他企业,则按照从业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提取。

  与此同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新规提出多项高额罚款措施

  政府监管缺失通常是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在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企业,均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通报,纳入各部门企业信用等信息系统,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多处提出高额罚款的措施。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而企业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责任主体撤职处分或者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都记者 周昌和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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