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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介绍媳妇”一审被判5年不服 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8日15:14  云南网

  男子朱某、华某、何某实施拐卖妇女犯罪后,均被开远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三名被告人不服,上诉到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昆铁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被告人朱某(男32岁,云南广南人)是华某(男,28岁,云南广南人)的哥哥。2009年11月下旬,朱某打电话以“介绍媳妇”为由,将打工认识的江苏籍男子张某(男,25岁)从江苏邀约到广南家中,伙同华某、何某(男,27岁,朱某表弟,云南广南人)四处为张某张罗“买个老婆”。在得知苗族男子“小猪”(在逃)处有一名越南籍妇女王冻(24岁)要“出手”后,朱某、华某、何某伙同“小猪”于2009年12月10日,以人民币36800元的价格将王冻卖给了张某(张某认为36800元是给3人的“辛苦费”)。当朱某、华某、何某带着张某及王冻来到罗平火车站,准备乘坐火车前往上海时,在进站口被民警识破查获,越南籍女子王冻被解救。

  朱某、华某、何某在上诉中辩称:只是帮张某联系可以做老婆的女人,从中骗取一点好处费,不应认定是拐卖妇女。他们的辩护人也认为“应认定为诈骗罪”。但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朱某、华某、何某主观上具有伙同“小猪”将王冻拐卖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联系买主并将其召至云南、谈妥拐卖价格、约定交易时间和地点、接送拐卖对象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拐卖妇女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拐卖妇女罪,而不是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本案是以出卖为目的的拐卖妇女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昆明铁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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