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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房遭遇偷梁换柱 业主怒打官司讨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8日17:04  云南网

  

盖房遭遇偷梁换柱业主怒打官司讨公道

  涉案房屋一角

  [新闻速读]

  云南双江县勐库镇发生一件咄咄怪事,业主雇人盖房,施工方却擅自更改设计图纸,致使建好的房屋不合格。房屋不能使用造成闲置2年至今,让业主痛惜不已。一怒之下,业主将施工方告上法庭,施工方不甘示弱,也反诉业主。一个简单的事实就是现在连楼顶的隔热层都安装不了,这样的房子谁敢居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初步认定合格”。

  房屋安全,谁来保障?

  古人云,修路盖房,百年基业,功德圆满,安全第一。然而,云南双江县勐库镇却发生一件咄咄怪事,业主雇人盖房,施工方却擅自更改设计图纸,致使建好的房屋不合格。房屋不能使用造成闲置2年至今,让业主痛惜不已。随即一怒之下,将施工方告上法庭,施工方不甘示弱,也反诉业主。为能客观评估房屋质量安全,业主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匪夷所思的是,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初步认定合格”。这遭到业主的强烈质疑,遂要求重新鉴定。

  2007年10月8日,云南双江县勐库镇卫生院职工刘兰英,经过协商,与当地的包工头,四川省泸县的刘笃怀,达成协议,将位于勐库镇农贸市场的一栋混合结构的三层商住楼(已取得当地政府规划许可),交给刘笃怀建造施工。刘笃怀本人并没有施工资质,在本地承揽过一些土建工程,得到村民认可。刘兰英与刘笃怀约定,工程实行“双包(包工包料)”,单价按照建筑面积730元/平方米计算。之后,刘兰英支付80000元工程款给对方,余下的款项由施工方垫付,待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还留下5%作工程质保金。

  刘笃怀接到工程,没去施工,却转包给云南大理市大理镇才村19组的张崇武。约定的合同价款是160元/平方米。施工中张崇武与刘笃武闹分歧,撤出工地,工程一度停工。后来,刘兰英被告知,施工的房屋有所更改,J、A轴由24墙改为18墙,雨篷由现浇结构改为预制结构,三层的砖本应砌实墙却改为石膏墙,轻质低度墙体等,特别是铺设隔热层和安装避雷带二项工程到现在也没动工。不过这些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施工方承诺以后出现问题由施工方保修。刘兰英当时予以拒绝,坚持要求对方按照自己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未果。后主体工程完工,刘笃怀要求刘兰英支付工程尾款,刘兰英拒付。刘兰英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遂对簿公堂。 <

  “认定房屋主体终身保修” 法院一审:仅支持结算工程尾款

  2008年10月19日,刘兰英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刘笃怀告上双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刘笃怀把涉案房屋推倒,重新按图纸施工。刘笃怀不甘示弱,又反诉刘兰英,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刘笃怀在法庭上坚持说,施工中,刘兰英在场,房屋修改部分都是李兰英口头叫他更改的,还签订有《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增加部分单价按照900元/平方米计算,其中楼梯面积按原合同730元/平方米计算,其他三层均以900元/平方米计算,雨蓬折半,即以2平方米折合900元计算。但刘笃怀提供的《补充协议》却是复印件,辩解说原件丢失。这立即遭到刘兰英的否认。刘兰英当庭提出对争议的工程质量和损失结算及《补充协议》的真伪进行鉴定,法庭口头驳回对《补充协议》的鉴定,同意委托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诉争房屋进行鉴定。随后,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天禹司鉴字(2009)第0932133号《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简称天禹司法鉴定),结论是,工程造价为336591.80元,诉争工程,未经验收,“初步认定该工程主体合格”,室外混凝土地坪不合格。同时对施工中更改部分造价做了相应扣除。认定房屋主体终身保修。

  针对原图纸施工可满足9度抗震问题,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又出具回函,称工程主体完工,质量“基本合格”,房屋现状可满足7度抗震。但避雷设施及屋面未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属未完项目。刘兰英对天禹司法鉴定表达强烈质疑,认为做鉴定的材料不真实,其依据之一《补充协议》就是刘笃怀伪造的,提供给鉴定机构作依据的就是复印件,自始至终都没有看见过原件,鉴定机构以此作为鉴定依据怎么可信?属于程序严重违法;还有该鉴定没有在现场现场勘验,建筑面积没有进行过实际测量,造成鉴定的数据出现前后不一等不实记录,并且草率得出“初步认定合格”及“基本合格”的结论,敷衍了事,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第五项关于“鉴定结论必须有明确的鉴定结论”之规定;最不能让人接受的是,鉴定机构居然没有发现设计图纸上的承重墙和承重梁不见了,墙柱尺寸被瘦身。另外,鉴定机构并没有根据刘兰英的鉴定申请对工程重建和改建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仅对变更设计部分的工程作简单的扣减处理。2010年7月5日,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双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笃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隔热层和避雷装置按图纸完成,并将附属工程中的混凝土地坪返修合格后交付刘兰英,刘兰英支付工程款201056.9元,其中刘笃怀交付房屋后10日内支付181928.9元,其余19128作为保修金于2年保修期满后支付。驳回刘兰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刘兰英不服,上诉至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业主请求重新鉴定 二审法院给力调解

  2010年11月9日,临沧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刘兰英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双江法院(2009)双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刘笃怀反诉请求。庭审中,刘兰英提出,请法院准许,委托有资质的,有信誉的鉴定机构对争议房屋进行认真,科学,规范的重新鉴定,对《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并对其签名笔迹进行真伪鉴定。刘笃怀则当庭反对,坚持天禹司法鉴定结论是正确的。《补充协议》双方手中都是复印件,也不需要再去鉴定了。审判长对此未当庭表态,称庭后研究再决定,是否再进行重新鉴定。最后,双方均同意法庭主持调解。法庭主持调解,让双方拿出协商方案。刘笃怀坚持履行一审判决,按照一审判决的工程尾款款项里,扣掉一万,作为结案的条件之一,或者买下争议房屋,刘笃怀愿意给出600元/平方米收购;刘兰英则提出,要么按照原定协议,重新按图纸施工,确保房屋安全,才可以结算工程尾款,要么处理房屋,按当地市场价格,总价人民币75万一次性卖给刘笃怀。双方僵持不下,不欢而散。法院宣布休庭,安排时间再次调解。2010年11月15日,法庭再次调解未果。

  律师说法:涉案工程不合格是引发纠纷的根本原因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炜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本案涉诉房屋工程不合格是引发纠纷的根本原因。而房屋不合格的原因是在房屋建造过程中,施工方未经业主同意变更设计,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把二层、三层的A轴、J轴墙体24墙更改为18墙,雨蓬将现浇改为预制结构,这两处结构上的变更设计是施工方刘笃怀承认的,自己说出来的,而实际上,通过研究施工图纸、从外观比对房屋,不难发现,该房屋质量问题的根源是被刘笃怀私自把设计上二楼和三楼的H轴这样承重墙和二楼、三楼各一根承重梁省掉了,同时墙柱的尺寸也缩水了,使得该房屋的承重能力大大降低,才会出现三楼隔热层安装不上、避雷装置也对设计进行了变更、三层内墙改为石膏板的结果。

  不但如此,刘笃怀为了减轻三楼的自重,还将部份三楼墙体变更为12墙,用铁皮做卫生间屋顶等。从抗震设防烈度的国家标准来看,双江县属于抗震设防烈度8级地区,也就是说,双江县居住建筑应当满足8度抗震。即便如天禹司法鉴定所说,该房屋可以满足7度抗震,也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鉴定机构对此房屋却得出“基本合格”的结论,这显然不是合格工程,不能让人信服的。一个简单的事实就是现在连楼顶的隔热层都安装不了,可见这房屋的承重能力有多大问题,这样的房子谁敢居住?

  云南网记者 方民 通讯员 张振伟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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