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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站点相距不能少于500米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9日00:00  兰州晚报

晚报记者 许晗  稿件来源:

  本报讯“对服务质量进行招投标获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这种形式其实是对企业服务质量进行了约定。”记者从11月18日召开的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省运管局出台了《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意见(讨论稿)》,并有望在我省实行。该《意见》针对我省公交行业中存在的诸多弊端,提出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准入机制,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建立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投诉受理制度等意见。其中提出公交企业的线路经营权,必须通过服务质量的好坏来产生,竞投单位如果服务质量不过关,经营权就可能被取消。

  【解读一】

  城市公交行业准入必须实行特许经营

  “城乡公交线谁来跑?首先要看服务质量好不好。”据记者了解,此次出台的《意见》中指出,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准入必须实行特许经营权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具体许可职能的经营许可机制。行业主管部门以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形式配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资源,对城市偏远地区和人员稀少的线路,可以采取招标或者直接授予的方式将线路运营权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严禁以承包、挂靠、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运营许可,严禁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等车辆从事城市公交运营。

  城市公交运营实行期限制,各地可根据当地城市规模、道路条件、车辆状况、公共交通成本、经济发展和群众支付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运营期限。不符合运营服务要求的,运管部门应当调整或者撤销其线路运营权,并向社会公示。取得线路运营权的企业,应在90天以内开通运营,逾期不能开通的,取消其运营权。未经运管机构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暂停、终止线路运营。经批准变更、暂停、终止公交线路运营的,企业应当在变更、暂停、终止之日前30天向社会公布。

  【解读二】

  公交站点相距不能低于500米超过800米

  《意见》中还提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公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检验、维修和保养。发生故障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维修。

  公交线路的首末站及中途站点应当有统一、规范、明确的名称并设置醒目的站牌,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首末站点、始末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等内容。线路中途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方便乘客安全乘车和转乘,站点相距一般为500米到800米,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距离一般不得超过50米。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或者占用公交设施的,应当征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还建,还建确有困难的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解读三】

  公交车临时故障要向乘客说明

  城市公交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和规定的站点停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到站不停或越站停车,不得中途逐客、滞站揽客,不得载客加油(气)。车辆运行中由于临时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持已购车票改乘同线路运营的车辆。

  实行无人售票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车辆应当设置投币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保持其性能完好。企业应当在车辆规定位置公布运行线路图、价格表、警示标志和投诉电话等运营服务标识,并随车携带运营服务的相关证件。

  【解读四】

  公交车要保持安全应急装置完好

  城市公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发生公交安全事故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企业应当投保安全险种,在运营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在公共交通车辆及公共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装置的完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线路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线路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财政补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招标、延续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和撤销有关运营许可的依据。

  【解读五】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不能驾驶公交车

  为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意见》中还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公交车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证制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可颁发从业资格证,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能从事城市公共驾驶员职业。对从事公交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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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记者 许晗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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