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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汽配商城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

  成都商报讯(记者 吴凤)昨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终结了原告成都市将军汽配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配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成都市成华区土地统一征用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统征办)征地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汽配公司要求补偿2.47亿元等诉讼请求。

  据了解,从2002年起汽配公司租用成华区原青龙乡将军碑村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修建了将军汽配商城。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将军汽配商城所在的将军碑村集体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2007年9月,汽配公司与区统征办签订《企业拆迁协议书》,按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补偿标准,区统征办向汽配公司支付补偿费878万余元。后区统征办又对拆除过程中造成商城设备设施损失向汽配公司支付了125万元的补偿。2008年6月,汽配公司法人代表古魁因不满征地拆迁补偿,向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成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先后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并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意愿和申请,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10次正式调解。鉴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无果,法院于18日再次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汽配公司诉请撤销、变更《企业拆迁协议书》部分条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国土分局、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汽配公司应以区统征办为诉讼对象。由于案件所涉土地系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汽配商城进行补偿。区统征办按照《成都市土地征用安置办法》对汽配商城予以征地补偿安置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汽配公司未能证明其在签订协议时对方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依法驳回了其撤销、变更所签协议部分条款的诉求。汽配公司提出的赔偿停业经济损失费的诉求系行政赔偿之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故依法不予处理。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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