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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及其团队发布研究报告,专家指出: 警惕灰色收入成官员腐败借口

  “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开透明的合法收入,“灰色收入”是介于两者之间的收入。如今,灰色收入成了一些官员腐败的借口,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最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及其团队发布的《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研究报告,使“灰色收入”这个词再次成为焦点。与此同时,在法院审判中,一些涉嫌受贿或贪污的官员,也振振有辞地狡辩自己的一些所得只不过是灰色收入而已。

  “灰色收入”无法绝迹,并非偶然,主要是因为制度上的缺失,没有法律上的威慑力。现行《刑法》对 “不明来源财产”的最高刑期为5年。《刑法》虽然界定了不明财产的内容,却没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法律和制度存在漏洞。

  其实,一些国家的法律都对“灰色收入”作出明确的规定。新加坡《反贪污法》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

  我国一些地方,也正在探索建立有关的制度。湖南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上交的,一律以贪污论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者,不论领导干部是否知道,都要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

  有专家认为,个人的收入除法律禁止的违法收入和合法收入外,不应存在任何中间形态。之所以出现灰色收入这种说法,其实是当前社会对这种违法现象表现出的模糊态度,这个漏洞应该及时补上,遏止以“灰色收入”为借口的腐败行为。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指出,灰色收入是假概念,要么是腐败分子制造出来的借口,要么是个错误的认识。现在,一些人为了“浑水摸鱼”,故意在界限分明的黑色和白色之间制造“灰色地带”,为自己托词辩解。在法律上,没有介于黑色收入和白色收入之间的灰色收入。对于前者,既然违反法律,有关部门就应该严厉打击;对于后者,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就应该予以保护。(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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