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发子弹藏了17年后被搜出,是否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如罪名成立,该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如何处罚?
11月17日,新密市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赵健锋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今报记者 邱延波
通讯员 张胜利 王海强 段占魁
【事件】
17年前藏的子弹被告发
今年40岁的赵健锋是新密市岳村镇苇园村农民。今年4月22日,他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时,才知道是因为自己私藏子弹的事被发现了。
1966年,根据当时的国际环境,当地武装部为新密市岳村镇苇园村民兵连发了些枪支弹药。赵健锋的父亲赵某时任党支部书记,就将发的一些子弹和弹夹放在家中。1969年,枪支弹药陆续被收回。之后,国家对枪支、弹药作出进一步限制。
赵健锋的父亲让他将枪支上缴,把子弹扔掉或销毁。但赵健锋没这样做,而是于1994年将178发子弹和弹夹藏在家中。
今年4月22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赵健锋传唤到案。案发后涉案弹夹、子弹已追缴。经鉴定,这178发子弹中168发为制式子弹。
【判决】
私藏子弹获刑3年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健锋违反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要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且非法藏匿子弹178发,情节严重。同时,根据《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赵健锋私藏弹药的行为应属继续犯,应予追诉。据此,法院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赵健锋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争议】
1.特殊时期藏的子弹,是否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有人认为,赵健锋将当年特殊时期发的子弹一直藏在家中,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新密市法院认为,赵健锋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理由如下:所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赵健锋非法持有子弹178发,其中制式子弹168发,该行为已扰乱了社会正常的治安秩序,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且赵健锋明知自己持有弹药违法却没有主动向有关部门上缴,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应认定其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故应予以严惩。
2.私藏弹药在17年前,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有人认为,该案已过了17年,已超过追诉时效,所以不应追究刑责。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认为,综合本案考虑,赵健锋将100多发弹药私藏了17年,该行为一直持续,未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限制,法院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追诉时效,是指依法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责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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