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郭启朝 通讯员吴明晓
本报南阳讯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赃款210323.9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04年7月至2008年6月,张某在担任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侵吞等非法手段,通过其司机蔡某陆续在本局财务部门公款支付其个人家庭日常消费(女儿考研、医疗费、水电费、电话费等)15323.90元,贪污115323.90元;提拔任用正副所长、帮他人安排工作、确定财政全供人员等,受贿9500元。
二审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的手段用公款支付个人家庭日常消费,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张某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张某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对侦破他人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起作用较小,不构成重大立功,属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张某贪污的主要事实有蔡某所记的流水账,显示张某及其家人总计开支数额,蔡某的证词证实流水账所记“张家支”全部是张某及其家人开支,张某供述认可自己及家人开支由蔡某在本单位报销,且与证人宋某等人的证言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某贪污的事实。张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的贪污事实不清的理由无足够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但二审鉴于张某有立功情节,对量刑部分应予改判。遂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