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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也是监督地方政府的主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9日11:38  汉网-长江日报

  国家审计署日前发布的一项审计调查显示,有22个城市提取廉租房保障资金比例不达标。按规定,各地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但审计发现,北京、上海、重庆、成都等22个城市并未达到上述要求,从2007年到2009年,这些城市共计少提取146.23亿元。

  审计报告认为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一些经济发达城市以往年度提取的资金加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已可以满足一定时期的廉租房保障需求,因而自行降低了提取比例。二是一些城市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尚未作出准确核算,致使未提或少提。第二个原因或许是技术问题,第一个原因则涉及到地方自主权问题。

  资金提取比例在几年前曾是5%,后来提高到10%,这显示中央政府对廉租房建设的重视和力度加强。廉租房建设最终需要地方具体执行,“不得低于10%”是一种底限要求,也表明这一比例是中央对地方的硬性规定,通过审计揭露问题,体现的是中央对地方的监督。

  一般而言,廉租房资金从哪里筹集,地方可以有发言权和决定权,而且依据现行财税制度,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由地方支配的收入。但现实情况是,地方普遍对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不高,假如中央不作出约束性规定进行推动,那么地方动力可能更加不足,保障性住房资金更难得到保证。从本次审计报告可以看出,在廉租房资金来源方面,中央补助占的比例很小,资金大头是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占到了六成以上。

  从地方而言,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的地区土地出让收益的比例也不一样,这种不平衡性使得不是所有地方都能以土地收益作为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与此同时,每个地方筹集资金的能力也不同,有些地方如果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能够满足廉租房保障需要,那么土地出让这块是否还要严格按照“不得低于10%”的要求,就成了问题。

  很长时间以来,我国中央权力集中的程度很高,许多社会事务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方式,其依据是权力级别关系,地方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中央决定,并没有多少自主权。这样一种中央和地方关系,更多考虑的是全国一盘棋,较少地考虑地方差异性和地方意愿。

  中央需要兼顾地区平衡,确保一些社会事务在每个地方都有担当,这是任何一个地方政府所无法做到的,然而具体到廉租房建设而言,地方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地方也有着中央所不具备的信息优势。因此,中央与地方需要建立一种新型关系,关系应法律化、制度化,不应仅靠行政命令,针对不同实际加大协商的作用,理应成为新的时代精神。

  当然,我们还要看到,廉租房建设不仅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关系,其实也涉及到地方民众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保障性住房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职责,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仍是一项地方事务。假如地方民众对地方事务有参与权和决定权,对地方政府职责的承担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公共财政怎么用、地方政府是不是兑现了保障民生的承诺,实际上未必总是要等到中央政府来施压和纠正,民众这一关就首先过不去。换句话说,如果每个地方的民众监督有力,中央政府可能根本就不需要作出“不得低于10%”的一刀切式规定。

  因此,中央和地方关系固然需要改革调整,确立符合现代政治理念的政府与民众关系,让权力获得“自下而上”的制约,其实更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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