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大哥擅自卖出老父房 并拿到了产权证 一女子状告颁证机关
发证有瑕疵?住建委被诉
发现大哥将父亲的房子私自卖给其岳父,并拿到了产权证,王女士将颁证机关北京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撤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今天上午,丰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今日庭审
被告:按程序颁证
上午9时,王女士亲自到庭,而坐在被告席上的除了住建委的代理人外,还有作为第三人的买房者关先生及女儿。
王女士认为,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为关先生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北京市住建委辩称,自己在办理产权证时是按照程序进行的,当时王女士的大哥持有委托书,经审核后所有的材料真实,因此发放了产权证。第三人买房者称,自己买房时没有作假,手续都是真的。
法庭辩论
本人未到场委托书没有公证
原告王女士称,在房屋买卖时产权人并没有到现场,大哥拿的授权委托书上面的签字也不是父亲自己签的。当时父亲在世,完全可以拿给其本人签字,而不是由其大哥代签。
住建委辩称,登记机关没有到家里审查的义务,只是形式上的审查。2008年以后才规定了委托书必须公证,而当时还没有规定,因此不存在失职。
过户手续超过时效期限
王女士称,房屋过户是在2006年1月初,而父亲是在2005年6月去世的。按照规定,房屋过户手续办理的时间应该在递交材料的90天内完成,而这个交易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规定期限,“联想到委托书签字也是假的,因此申报人使用了假材料,住建委在颁发产权证时没有审核,存在过错。”
住建委辩称,确实有90日的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超过90日就不能受理了。
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王女士称:“该卖24万的房子卖了20万!”合同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住建委的工作人员居然没发现。
住建委称,房价是由交易中心负责的,不可能严格按照指导价去买卖,相互之间是可以商量的,他们在办理房产证时没有义务对价格进行审核,因此不存在过错。文/记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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