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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修法:金控公开收购须一次取得25%股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9日18:39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19日讯 台“行政院金管会”19日通过,金控首次投资银行、金控、保险及证券商及公开发行公司,必须在3个月内依公开收购规定,一次取得被投资公司25%以上股权,但投资海外公司不在此限。

  据“中央社”报道,台“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9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取代现行“金融控股公司转投资作业管理原则”,“金管会”将在近日依行政程序发布施行。

  “金管会”表示,金控首次转投资金控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及公开发行公司,应一次取得25%以上控制性持股,并在主管机关核准后3个月内完成并购。不过,投资海外公司则不在此限。

  “金管会”还表示,这次修正主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作财务性投资,若不能取得被投资事业控制性持股,有违金融公司设立精神,也会产生日后并购不成造成的退场问题。

  另外,“办法”也订定金控投资非公开发行公司,未在期限内完成投资者,应将相关原因及后续规划等资料函报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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