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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轻刑化肇因于“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0日02:48  大河网-河南商报

  ■张若渔(教师)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此举为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11月19日《京华时报》)

  《规定》出台的背景是,“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被判决总数的2.68%。”由此可见,近七成的职务犯罪分子,尽管被判处有罪,却免予牢狱之苦,“逍遥法内”。

  《规定》要求“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这算是为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发挥上了双保险,或有助于检察机关回归到一个强有力的法律监督者的位置上。

  然而,职务犯罪轻刑化泛滥最直接的责任主体,不是检察机关,而是法院。若不是法院在量刑上对职务犯罪分子“善加优待”,检察院何须兴师动众地厉行纠偏?检察院的“自强”,其实就是法院的耻辱。

  然而,法官之所以能够大面积地实行“量化宽松”,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刑法上有致命的漏洞,这为缓免刑创造了优渥的法律土壤。

  综合刑法有关条款,适用缓免刑有三个基本条件:其一,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其三,不属于累犯。其本身虽没太大问题,但却在事实上成了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法律肇因。

  众所周知,职务犯罪的起刑点一直偏低,在职务犯罪中占了半壁江山的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不过区区5000元,这就符合了适用缓免刑的第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几乎任何一个职务犯罪分子都能符合,很简单,因为他已经被免职,不可能“再危害社会”;同样由于这个原因,他也不可能再成为“累犯”。分析至此,令人不禁仰天长叹,刑法上的缓免刑条款,几乎是给职务犯罪分子准备的“胜利大逃亡”的大礼包。

  确保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检察院的体外监督无疑是重要环节,但更重要的显然是弥合刑法上的漏洞,收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权界,最终使职务犯罪的轻刑化失去法律土壤,这才是釜底抽薪之策。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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