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该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在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不得评优评先。
“黑名单”每半年发布一次
通知称,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要求,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或一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继续延长其“黑名单”管理期限,直至消除隐患。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通过省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每半年发布一次。
入“黑名单”暂停相关优惠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并实施监管监察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黑名单”管理期限内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评优评先。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并未再发生违规情形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文/本报记者李国静
进“黑名单”情形有十种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有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三)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或未按生产经营单位承诺进行整改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
(七)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经济处罚的;
(八)故意谎报、瞒报事故及事故后逃逸的;
(九)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分享此资讯到贴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