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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旁禁设吃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0日06:51  浙江日报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

  本报杭州11月19日讯 小作坊不能生产保健食品;食品展会组织者要加强监督,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距幼儿园、中小学100米范围内,禁设食品摊……

  今天,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对食品安全作出了一系列严格规定。

  农产品要附上“出生证”

  《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在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时,要附具相应的产地证明和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的标识,记载可追溯食用农产品来源的相关信息。

  此外,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进货时要有检查验收制度;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食用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展会组织者有连带责任

  逢年过节,常常会见到各类食品展销会,这类会展,参展商“来去匆匆”,一旦出现食品问题,往往无法追究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这些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要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文件,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如果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要承担连带责任。

  校外百米内禁设食品摊

  出现食品问题的另一大隐患是各类食品摊贩,这些人流动性大,往往难以管理。

  《办法》对食品摊贩设定了限制条件,例如经营场地周围环境清洁,与垃圾堆放处、厕所等污染源相距25米以上,现场制售食品的,要有充足水源,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排水通畅;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明;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100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对食品摊贩出售的食品,《办法》也有限制,其中规定了4类禁止出售的食品:冷荤凉菜以及使用亚硝酸盐加工制作的食品;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制作的食品;用报纸、书刊、印刷纸张或者非食品用塑料制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存放的食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其他食品。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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