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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缓刑偏多”有悖罪刑相当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0日07:06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职务犯罪缓刑偏多”有悖罪刑相当

  □本报首席评论员 王国荣

  问题就出在“偏多”上。“多”到什么程度?看看据最高检提供的相关数字: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其中2006年最高,据2007年5月22日《检察日报》报道,判处缓刑和免刑的比例高达95.6%。

  古时荀子提出:“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这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罪刑相当”,这是个刑事立法贯彻的原则,它能协调各种犯罪与刑罚的关系,起到震慑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的作用,同时能防止刑事审判中畸轻或畸重的量刑失衡现象。贯彻罪刑相当原则,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对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过度使用缓刑和免刑,必然损害法律的权威,影响公众对法律公平的预期。

  贪污受贿数万元给判个免刑,或者数额特别巨大至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也就给判个死缓,如此量刑尺度,甚至有对犯罪官员“网开一面”的嫌疑,自然广遭诟病。职务犯罪七成被判缓刑和免刑的背后,有没有“人情关系”在起作用?是不是有“人治大于法治”的因素在里面?难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写在纸上的原则?全民普法这么多年了,公众不可能毫无理由地胡乱猜想吧。

  《刑法》中适用缓刑的,是可能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是累犯,或者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还有就是最高院1996年发布《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贪污、受贿10000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而实际上,很多地方对贪污受贿缓刑、免刑的金额早已成倍“涨价”,以至于许多被判刑的普通人暗暗“羡慕”一些官员缓刑和免刑的“待遇”。

  法律的天平不能倾斜,法院是伸张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能让现有法律和法规形同虚设。有的在全国影响很大的案件判决结果却畸轻,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反应的当口,最高检要求对职务犯罪实行两级监督,从严控制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刑,非常必要。期待这一制度能得到严格地贯彻执行,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真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最高检18日出台规定,明确对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的法律监督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以化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的问题。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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