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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大火案因“情况特殊”轻判需有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0日09:16  燕赵晚报

  张永琪

  央视大火案第二批案件18日宣判,供货商中山盛兴公司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处罚金110万元。法院称,因为“情况特殊”,对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唐珠创、谷显树和李书志予以从轻判刑。(11月19日《京华时报》)

  以“情况特殊”为由,给予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三名责任人员从轻判刑,让司法公正倒退。

  “情况特殊”被引进司法判决,缺乏法律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司法精髓,任何人都没有享受特殊的权利。司法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情况特殊”就可从轻判刑。嫌犯认罪态度好,可以减刑或从轻判刑,但这与“情况特殊”不搭边。自立“情况特殊”规定给嫌犯从轻判刑,这种所谓自由裁量权显然缺乏司法支撑。

  以“情况特殊”为由从轻判刑,没有说明特殊在哪,这背离信息公开精神,为司法营私,司法徇情提供了便利。三名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人员,因“情况特殊”得到从轻判刑,这个“情况特殊”真的能成立吗?如果“情况特殊”出于某种利益,这便潜藏着司法腐败。“情况特殊”被从轻判刑,“情况不特殊”该被判刑多少年?对此法院判决秘而不宣,这既剥夺了公众知情权和评判权,也使嫌犯逃脱了正常判刑或从重判刑。

  给“情况特殊”嫌犯从轻判刑,含有未尽之意,个中很容易潜藏着深层原因。如果“情况特殊”为真,特殊背后就与有些人有瓜葛,责任就不能只由已暴露的嫌犯完全承担,就需要一追到底,对与其有瓜葛人进行追责,让其也受到惩处。反之,用“情况特殊”为台前嫌犯从轻判刑,使其得到安慰,案件到此就打住,“情况特殊”就会成为一些人的保护伞,使他们得以逃之夭夭。

  “情况特殊”最易藏污纳垢,最讲公正的司法拒绝“情况特殊”,任何“情况特殊”都不是犯罪可以从轻判刑的理由。因此,“情况特殊”是真是假,其特殊又特在哪,法院要给公众一个阳光说法。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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