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华
昨天,央视大火第二批案件在北京市二中院宣判。为央视新址配楼采购并施工使用了大量不合格保温板的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三名责任人,一审均被认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被处罚金110万元,法院称,因“情况特殊”,三名责任人分别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4年和2年半。(11月19日《京华时报》)
在普及法律知识的今天,人们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间还有一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当然,过去的法律有其虚伪的一面,这里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那是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的,一是怀孕的妇女,二是未成年人。属于这两种类型的可获得法律的轻判。但现在又让我们开眼了,三位大老爷们,因为他们的责任,一场大火让中央电视台损失数亿元,按照他们的罪行自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现在因“情况特殊”,被减轻判刑。
法院声明是“情况特殊”轻判,也就说明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这三位的刑期要比这重。《刑法》140条规定,仅是销售伪劣商品价值50万元以上的,刑期起点就是七年,而他们的销售金额达到100余万元,还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和这么恶劣的影响。但他们到底有怎样的“特殊情况”呢?连神圣的法律也让步了?这三位“老总”到底是什么“情况特殊”?法院一点也没透露。
要说“情况特殊”还真有点特殊。一是中央电视台的地位特殊,而作为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公司能把产品销售到央视里,也足以证明他们的“特殊关系”。
因为“情况特殊”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并因此身陷囹圄,而现在却又以另一种更莫名其妙的“情况特殊”获得了法律的轻判,这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情况特殊”?难道现在还有传说中的“软猬甲”?关键时候往身上一披就能刀枪不入?以往有些法院也有判案不公或轻判的例子,之所以难以服众是因为一些腐败原因,法院也不敢明说。可是现在法院不仅把话挑明了,还报请了最高法院。背后的情况还真的是非常“特殊”。既然如此,法院何不把这个“情况特殊”在社会面前抖一抖,也好让老百姓心服口服?不然,就是最后最高法院批准了,这个“特殊”的情况还是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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