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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宾馆坠亡 法院判宾馆担责10%

  华西都市报讯(锦法记者牛莉)患有脑血栓的薛某从宾馆窗户坠楼身亡,薛的妻子认为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担责,宾馆则认为薛坠楼与他们无关,不应担责。成都锦江法院审理后,判决宾馆对薛某的坠亡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薛某患有脑血栓、肺气肿等疾病,时常会出现头晕等症状。2009年9月,他入住一家宾馆后,从宾馆窗户坠楼身亡。

  薛的妻子和儿子认为薛某是站在房间窗前观景时坠楼死亡的,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住宅设计

  规范》规定,住宅窗台低于90厘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90厘米。宾馆从事住宿经营,应按前述标准进行经营活动,但薛先生入住的宾馆房间窗台高度从可踏面起算不超过77厘米,从地面起算最高也不超过87厘米,不符合国家标准,也未采取缩小窗户开启宽度等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因此,宾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薛先生的坠亡承担赔偿责任。

  宾馆则认为,薛先生坠亡与宾馆

  无直接关系。窗户外面还有防护栏,宾馆已尽了安全保障义务,且薛先生身高不到1米70,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发生坠楼事件,其坠楼应是自身疾病或家庭矛盾等原因所致,宾馆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大厦建于1990年,当时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均未涉及相关可踏面的问题。1999年经过修订后,才增加了相关规定,明确了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90厘米。

  法院认为,宾馆作为住宿业经营

  者,应及时按上述修订后的规定完善服务设施,确保客人安全。该宾馆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从窗户整体设计看,台阶上设置有防护栏,客人略加注意都不会坠楼。薛某患有脑血栓等疾病,应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应该能认识到病发时站在窗前踩踏台阶的危险性,且放任危险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坠楼后果负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宾馆酌情对薛的坠亡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薛的家属27616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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