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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临时工”讨回退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2日08:40  辽一网-华商晨报

  殡仪馆以“不是正式的,不享受退休待遇”要求61岁火化工回家 老人维权获法律支持

  晨报葫芦岛讯(记者 胡清)辛辛苦苦当了20年火化工,就因为是“临时”的,连保险都不给上,还说打发就打发。

  这么做,法律不答应。

  葫芦岛绥中县法院今年10月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调解:不给这位当了20年“临时工”的火化工退休待遇不好使。

  当了20年“临时工”,说打发就打发

  昨日,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了这起案件的始末。

  老朱是绥中县殡仪馆的一名火化工,在殡仪馆工作了20年,但他仍然是一名“临时工”,每月400元工资。老朱一直担心会被随时打发了,就曾两次申请“转正”,但都没能获批。

  2007年9月20日,老朱担心的事儿终于来了。领导找到老朱称“你被解除了,回家吧”,开出的条件是给他20个月工资作补偿,不享受其他待遇。当时,老朱61岁,已到了退休年龄。

  老朱不同意,自己干了20年,得享受退休待遇啊。但领导表示,老朱是临时工,不是正式的,所以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告上法庭讨要自己的退休待遇

  老朱不服,随后向绥中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讨要自己的退休待遇。

  “我20年来在火葬场辛辛苦苦工作,连休息日都没有,我已经与殡仪馆形成了20年的事实劳动关系,殡仪馆应该为我上‘三险’。没为我上‘三险’,就应该为我退休后的待遇负责。”老朱在起诉状中说。

  法庭上,绥中县殡仪馆答辩称:“老朱为殡仪馆做火化工,是双方自愿的,当时双方没说按照正式工对待,老朱是农民工,要求补交‘三险’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从1986年开始,老朱虽然没有与殡仪馆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与殡仪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老朱应该享受退休待遇,殡仪馆没有为老朱上养老保险,老朱的退休待遇应该由殡仪馆解决。

  今年10月,经法院调解,绥中县殡仪馆同意从2007年老朱被辞退的第二个月开始,每个月为老朱支付500元退休待遇。

  以案说法

  不能以“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权益

  “临时工”和“正式工”并不是法律术语,都是沿袭过去的叫法。

  《劳动法》实施之前,不享受各种保险待遇,随时可能被解聘的劳动者被叫做“临时工”。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以及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别,在法律上都叫“劳动者”。

  两者的区别只是劳动合同时间的长短,但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上都是一样的。

  葫芦岛市大潮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时间较短的所谓“临时工”,如果连续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两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临时工”,依法也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正式工”,用人单位必须为所有的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

  如果不交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即如果不能通过补交养老保险的方式解决退休待遇问题,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的退休待遇。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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