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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有权偷卖儿子的房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2日09:02  生活新报

  刘女士是宜良人,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昆明某大型国企工作的杨先生,并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2002年生下了儿子。结婚之后,在昆明市及宜良县城购买了几处房产、商铺,其中在昆明的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刘女士,共有权人登记为他们的儿子。

  由于杨先生脾气火爆,在与刘女士共同生活期间,几次因家庭琐事意见不合,对刘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的感情逐步恶化。2007年6月,刘女士与杨先生协商,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儿子由刘女士抚养,杨先生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婚后所取得的所有财产均进行了分割,其中他们的儿子登记为共有权人的房产经双方一致同意,属于他们的儿子所有,在儿子十八周岁之前,该房屋由刘女士管理。双方离婚之后,由于刘女士在外经商,故将儿子交由她的父母照顾。

  2009年4月的一天,杨先生找到刘女士,称其欠了15万元的赌债被人逼债,已经危及了他的生命,要求刘女士替他偿还赌债。刘女士拒绝后,第二天,杨先生与他的哥哥及数名膀大腰圆的光头大汉来到了刘女士家,威胁刘女士如果不替杨先生偿还赌债,就要伤害刘女士的家人。为息事宁人,刘女士勉强答应了杨先生所提出的要求,但由于刘女士没有现金,所以杨先生的哥哥称可以把刘女士儿子所有的房产出售给他,然后由他来替杨先生偿还赌债。于是,刘女士与杨先生作为他们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向房管局谎称为给儿子治疗疾病而将该套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先生的哥哥,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杨先生的哥哥在代为偿还杨先生所欠赌债15万元之后,将剩余15万元交给刘女士。

  此事被刘女士的父母知道后,对自己女儿和其前夫的行为深为震惊。刘女士有权处理其儿子的财产吗?

  ■律师支招

  监护,本质上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所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行为。正因如此,我国《民法通则》同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在本案中,作为监护人的刘女士与杨先生,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被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就刘女士和杨先生的行为,被监护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或者与被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本案中被监护人的外祖父母)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的规定,要求刘女士和杨先生对被监护人的损失给予赔偿,甚至可以要求撤销他们的监护权。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侯海元 供稿

  电话:13769110859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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