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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医疗救助取消城乡差别 率先实现一体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2日13:2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屏山11月22日消息(记者周平 隆敏 通讯员江华 何虹江)医疗救助范围由原来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绝对贫困家庭成员扩大到全体城乡困难居民,同时由原来的城市、农村两个救助办法和标准,统一为城乡一体,首次取消城乡差别。从本月起,四川宜宾市屏山县政府出台的《屏山县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正式实施。11月22日,记者在屏山县了解到,该县在率先实现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门诊救助每年最高2000元

  如果你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和孤残以及孤幼的城市“三无”人员,或者是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都将获得重点救助。该《办法》规定,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人一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

  同时,城乡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重残人员和65周岁以上老人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人一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元。

  住院救助全年最多1万元

  城乡困难群众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这是该《办法》的又一大亮点。

  据了解,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同时,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城乡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住院发生的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大病住院可二次救助

  困难群众不光能领到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而且还可享受大病二次医疗救助。

  该《办法》还规定,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1-2级)人员及60岁以上老人患重特大疾病的,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城乡医疗救助或慈善援助(社会各界捐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可救助部分在原有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予以救助;5万元(含5万元)以上可救助部分在原有救助比例的基础上提高20%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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