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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行霸市 为祸一方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3日00:00  兰州晚报

记者 高慧霞 通讯员 薛琰  稿件来源:

  本报讯 酒泉市一绰号“姬老大”的刑满释放人员姬某某,长期在酒泉市肃州区春光市场欺行霸市,自2004年以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向个体工商户敲诈勒索,随意殴打他人。近日,姬某某犯寻衅滋事、故意破坏财物两罪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其手下的5名“马仔”犯寻衅滋事罪、故意破坏财物罪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

  不思悔改 祸害一方

  “姬老大”1988年3月曾因犯流氓罪被玉门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1996年2月减刑释放,2006年7月又因组织淫秽表演、嫖娼被肃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20天。而“姬老大”的手下于某、苏某、马某等人也有因抢劫、组织淫秽表演、殴打他人等被拘留或判刑的经历。

  “姬老大”出狱后在春光市场贩运水果,他不仅不思悔改,反而祸害一方。2004年10月2日上午10时许,同在春光市场经营水果生意的一位陈姓商贩到外地贩运水果,引起“姬老大”的不满,他指使苏某、孙某带领多人,在市场门口殴打陈某,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在市场商户中造成恐慌及恶劣的影响。

  “姬老大”在做生意的同时,看谁不顺眼就“收拾”谁,纠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威胁恐吓,甚至用暴力手段强行向市场其他商贩或摊主收取保护费、“代办费”,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2004年至2009年5月,个体户马某在市场内贩运红薯,“姬老大”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马某租用其摊位,强行收取代办费累计达到2万元。2007年至2009年个体户陶某自新疆向酒泉贩运杏子,“姬老大”指使人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收取陶某的代办费累计达7000元。

  同时,“姬老大”还动辄向摊主敲诈勒索财物,威逼一些经营者高额转租他名下的摊位。2008年8月,个体户高某在春光市场租了一处摊位,“姬老大”得知后,采取谩骂、威胁等手段令高某退出租赁,迫使高某租自己的摊位,向高某收取高额费用,非法获利3000余元。“姬老大”长期欺行霸市,市场管理者和摊主虽深恶痛绝,但慑于其淫威不得不忍气吞声,“姬老大”越加有恃无恐。

  5名“马仔” 也被判刑

  2009年9月30日,“姬老大”在春光市场租赁的5处摊位合同期满。市场管理办公室多次通知其退出摊位,但其以各种借口拒不执行。个体户裴某向市场管理办提出租赁其中一个摊位的申请,结果引起“姬老大”夫妇不满,其妻闫某撒泼动粗,殴打该个体户,并威胁不准租用该摊位。

  春光市场管理办下发书面通知,要求“姬老大”立即退出所占摊位。10月31日凌晨,“姬老大”对市场管理办公室阻止其欺行霸市的行为不满,于是带领马某、于某等人酒后窜至某住宅小区,将春光市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停放在此的一辆“奥迪”轿车车身大面积划伤,损坏前后车灯,造成经济损失1.3万多元。

  姬某某的恶劣行径,让市场管理办公室忍无可忍,最终报警。肃州公安分局立案查处,该案被省公安厅列为督办案件。

  近日,姬某某犯寻衅滋事、故意破坏财物两罪被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2年6个月徒刑,其手下的5名“马仔”也被判刑,闫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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