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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管好车钥匙法院判他赔偿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3日04:27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他偷开朋友的车子,车子又被另一朋友偷开并导致死亡事故

  未保管好车钥匙

  法院判他赔偿8万元

  □通讯员 静萱 本报记者 解亮

  早报讯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官司,撇开复杂的人和车之间关系,归根结底能说明这么个道理:自己开来的车子,一定要看看牢,否则出了事情也要负责的。

  事情大致情节是,去年7月11日晚,林甲没有征得兄弟林乙的同意,便开着林乙的轿车跑去聚会。

  和一帮人唱歌喝酒时,林甲还把车钥匙放在了包厢茶几上。

  不想,林甲的朋友高某,擅自拿了那把车钥匙,无证且酒后驾驶,还载着杨某、李某和吴某一起上路了。

  途中,车子碰撞路边行道树后翻入右侧河道,高某、杨某和李某不幸死亡,吴某也受了伤。

  永嘉县交警部门随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李某和吴某系乘客,不负该事故的责任。

  后来,死者李某的父母,把林乙、林甲和吴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53万多元(本来高某责任最大,但鉴于他已死亡,没有配偶也没有遗产,原告不要求赔偿)。

  日前,温州永嘉法院传来消息是,这件看起来关系挺复杂的案子,最终只判了一个人负责赔偿,这人就是未尽到车辆保管职责的林甲。

  永嘉法院这么分析:李某父母的损失,应由高某赔偿。不过,既然原告表示不要求高某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那就是自行行使处分权了,法院不予干涉。

  林甲和高某等人在包厢喝酒时,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钥匙,随意放在茶几上,可以说是为高某开走车辆进而肇事,提供了机会或者说创设了条件。

  林甲应当知道这么乱放车钥匙,会有被他人拿走的可能。事后,他也没有及时发现车钥匙被高某拿走了,这就存在明显过错了。

  结合林甲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他应该承担35%的经济赔偿,共计8万多元。

  (林甲、林乙系化名)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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