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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改革需各级人大切实履行职责

  □吴睿鸫

  公车改革属于老生常谈的公共话题。而公车消费之所以乱象丛生,根子出在预算疲软上。主要表现在,预算粗线条,比如政府支出中有“购置费支出”,这个范围很广,既包括汽车,也包括桌椅板凳,也包括办公用品、电脑、纸张等。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各级人大对公车使用的监督显得疲软。而按照现行法律,审查、批准预算以及监督预算的执行过程,是各级人大重要的责任,也是首要的权力。如果善用这种权力,人大就完全可以控制所有公务车的花费情况。

  这就要求人大代表们对这一大类经费进行仔细的审查,甚至动用否决权。虽然我国《预算法》并未对人大及人大代表的预算修正权进行明确规定,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人大享有预算草案修正权;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大会主席团、各专门委员会、代表联名都可以提出对预算草案的修正案。

  所谓预算报告修正权,就是对看不懂弄不清的预算报告不予批准。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还未有过先例。笔者认为,对于各级政府有意多列行政经费,尤其是公车消费的财政预算,我们的各级人大,要严格审查,人大代表要勇于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严重出格的公车预算开支,要大胆地否决。惟有这样,才能有效控制财政和行政部门为自己牟利的偏好,让更多的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公众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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