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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协商有法可依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3日04:37  浙江日报

  本报记者 阮蓓茜

  本报杭州11月22日讯 今后,职工代表要求与企业协商工资,企业不能拒绝;工资的涨幅,也不再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今天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浙江省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

  集体协商不得拒绝

  维权难点:在一些企业,工资往往由企业主说了算,而职工为保住饭碗不敢主动提要求。

  条例新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

  在有工会组织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提出集体协商要求;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可指导职工推举代表,向企业提出要求。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拒绝或拖延另一方协商要求,以及恶意阻挠,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合同等情况,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涨工资有了标准

  维权难点:以往,当职工提出涨工资时,一些企业会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工资涨多少也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

  条例新规:当遇到以下情况,职工可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一个工资年度内,企业利润率在增长;企业50%以上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

  当然,企业如果因为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没法履行合同时,也可以提出工资调整方案,与职工商量。

  为保护职工维权代表的权益,条例还规定,劳动者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未经本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对依法履行集体协商职责的协商代表给予不公正待遇,进行打击报复,未经协商代表本人同意调动其工作岗位、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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