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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月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3日07:40  云南网

  七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据悉,昆明市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专业燃放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最高将被罚款10000元。下月《昆明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将举行听证会。

  “规定”将昆明四城区烟花爆竹零销的时间明确为农历除夕前十日至正月十六期间。在燃放烟花爆竹时,“规定”要求必须按照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域;其它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等七个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未经批准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最高将被罚款10000元;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行政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最高罚款500元。而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除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外,还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凡在昆明市居住或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均可发传真至0871-3153093向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

  同时,“规定”从22日开始至3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可通过电话(传真):0871-3153093;信件(联系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17号市政府大院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方式反馈到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记者吴晓琛(云南信息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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