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进京自首”以“寻衅滋事”终结有些荒唐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3日09:29  新安传媒网

  □ 柔岩

  21日下午4点,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宣布童贻鸿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早前,因向“拆迁人员”投掷砖头“导致一人重伤”,童贻鸿被武汉警方通知做笔录。由于不信任当地警方,童贻鸿于20日晨搭乘飞机赴京向北京警方“自首”。(11月22日《新京报》)

  “跨省自首”的童贻鸿,没有逃脱被“抓捕”的命运,没有逃脱他所“不信任”的当地警方的手掌心。关于童贻鸿的罪或非罪,我们这些没有亲见的人,自然很难准确界定。但是,以他一个拆迁“钉子户”的身份定格,武汉警方以“寻衅滋事”的罪名来终结他的“投掷砖头”“跨省自首”行为,多少有些荒唐。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中,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被界定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殴打他人,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学界一致认为是社会秩序,学界观点认为社会秩序就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

  啰嗦这么多,我想说的是,即便是被警方认定了向“拆迁人员”投掷砖头“导致一人重伤”,童贻鸿的行为也很难与“寻衅滋事”挂上钩——“钉子户”童贻鸿是在自家楼顶,看到有人准备拆除他个人房子时,胡乱投掷砖头的——这与寻衅滋事罪性质的“主动性”相差甚远。更何况,童贻鸿的行为也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不搭边——童贻鸿没有签署拆迁合同,那么拆迁方的拆迁行为,在缺乏合同正义的基础上,多少有些强制的嫌疑,童贻鸿的抵抗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客体“公共秩序”没有多大关系。也就是说,整个事件既非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如此一来,“涉嫌寻衅滋事”未免有点欲加之罪的味道了。

  回溯新闻,童贻鸿一直没有主动承认自己砸伤了人,他说“如果真有人受这么重的伤,我应该看见”,伤人之说也是“被警方通知的”,加之当地基层组织负责人在此前的新闻中承认,关于伤人之事,警方收集到的只是“单方面说法”。那么疑问就来了,仅仅过了一天时间,当地警方为何如此迅速就下了童贻鸿“涉嫌寻衅滋事”的结论,并因而将其刑事拘留?就算童贻鸿真的重伤了人,按照情节描述,也该属于防卫过当或过失伤人,与“寻衅滋事”何干?

  “进京自首”,被认为是对正义的渴盼以及对风险的规避,可是童贻鸿没有得到他想要的结果,反而等来一个涉嫌“寻衅滋事”的结局。在法治社会里,“进京自首”本身已经显得很荒唐了,而与行为性质相去甚远的一个“寻衅滋事”就更为荒唐,甚至让人嗅到了一丝“维稳”的气息。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