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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敛财 罚它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3日09:29  新安传媒网

  本报讯明明是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办公用房,却被物业公司作为门面房卖给他人经营。今后,一旦这一现象发生,物业公司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记者昨天从合肥市获悉,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该市对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按照相关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有些小区出现物管用房被挪作他用的现象,有的甚至给小区业主带来困扰。

  对此,《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于其处罚有所规定。此次,合肥市进一步细化:用于非经营,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罚款;用于非经营,且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5万元罚款;用于经营,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6万元罚款,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的维修、养护;用于经营,年收入在2万元以上的,且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10万元罚款,所得收益全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的维修、养护。这将使得业主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本报记者 胡霞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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