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尾款引发命案”追踪
□记者 齐晓英
本报讯 因家居装修所欠尾款未结便当街伤人致人死亡(本报曾做过报道)。昨日,记者从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不服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9年3月,吴某某给薄某装修住房,4月30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吴某某多次向薄某催要工程尾款,薄某不仅拒付尾款,且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吴某某赔偿损失,并且多次打电话威胁吴某某。
同年7月6日,薄某将吴某某停放在丽苑阳光城小区的面包车车窗玻璃砸烂,吴某某当时向公安机关报案。8月19日11时许,吴某某在呼市润宇装饰城内与薄某相遇,薄某上前踹了吴某某一脚,继而从装饰城店内拿出一根金属吊轨。期间,吴某某从其面包车内取出一把尖刀,在薄某用吊轨连续对其头部实施击打过程中,吴某某持刀向薄某的身体捅刺,薄某倒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薄某系被用锐器捅刺胸部致主动脉大失血并心包填塞死亡。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以“原审判决定罪不准,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过失罪致人死亡,犯罪后投案自首,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薄某因工程尾款之事争执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后果严重,应予依法惩处,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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