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欣荣 通讯员 李瑞琴
本报讯记者昨日了解到,《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于2008年4月16日正式执行,大多经营者都对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有了认知,但对于经营者必须规定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规定知之甚少。近日,新城西街工商所就一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受到2000元的处罚。
据了解,于某在北垣街经营熟鸡店,新城工商分局西街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塑料购物袋没有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多次督促该店建立食品购销登记台帐。于某根本没有当回事,每次遇到检查,都以各种借口,不建立食品购销登记台帐。
新城西街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商品零售场所应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规定及“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立案调查,经调查,对于某未建立购销登记台账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办法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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