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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捞人”索贿1.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4日00:00  兰州晚报

记者 高慧霞 通讯员 薛琰  稿件来源:

  本报讯 李某某原是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一名民警,借口自己可以为涉嫌诈骗的朋友马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从马某某处收取“好处费”1.6万元,事情没办成后,马某某妻子多次催要钱款,李某某拒不退还。近日,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9年11月10日,李某某在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警大队农村中队看见办案的民警正在审讯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毛某,李某某从毛某处得知他的朋友马某某与该案有关,于是他主动给马某某打电话。在通话中,马某某提起想花钱请李某某帮忙办理取保候审,李某某便答应了。

  2009年11月12日,李某某给马某某打电话说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需要花钱,便向马某某索要1.6万元,通过手机短信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发给了马某某,马某某多方筹钱给李某某的银行卡上打了1.4万元。2009年11月24日,马某某又在酒泉市车管所门口给了李某某2000元。11月27日,马某某和李某某约好到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警大队农村中队去投案自首。同日,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肃州分局刑事拘留。

  2009年12月,马某某的妻子多次请求李某某退还1.6万元,说要给马某某请律师。但李某某拒不退还。

  案发后,2010年8月17日,李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8月31日被逮捕。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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