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乌鲁木齐通过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4日00:24  亚心网

  亚心网讯 (记者 范琼燕) 11月23日,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将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颁布实施。

   《条例》由草案阶段的六章四十三条变三十三条,删改的内容达到了三分之一。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振恒说:《条例》最大的特点是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要求更严格,如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给予处分的行为中,删除了情节严惩的限制,有10项行为不管情节如何,都会受到处分。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要持证上岗,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前,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依据等,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实施时,应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采取其他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工具、物品,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清单。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灭损或者不易保存的,执法机关应当妥善处理,另外,不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日。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将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退还给当事人。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