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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男子车祸死亡 判按城镇标准赔偿

  成都商报讯(杨欣骏 记者 杨兴群)乐山市沐川县35岁男子杨帆进不幸遇车祸死亡,他生前虽为沐川县沐溪镇石梁村农村户口,但从2000年起长期居住在城镇,以经营人力三轮客运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11月22日,沐川县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进行了审理,判决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等4被告按城镇标准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共计近20万元。

  今年3月28日,杨可根驾驶的货车与宋立仁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杨可根搭乘的杨帆进当场死亡、两车受损。4月13日,眉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认定:杨可根负主要责任;宋立仁负次要责任;杨帆进不负责任。5月28日,死者杨帆进的妻儿和父母将驾驶员杨可根及车主钟声、宋立仁及其挂靠的眉山市某运业公司、保险公司等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沐川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22日进行公开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帆进虽为农村户口,但从2000年起长期居住在城镇,以经营人力三轮客运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失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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