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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当回“法官”算算犯了事的该判几年

  一起常见的刑事案件发生后,法院对被告人的刑期是如何算出来的?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围绕量刑都进行了怎样的控辩?……今起,成都商报与金牛区法院联合推出“阳光量刑”系列报道,以一个个真实的个案,向读者展示法官的量刑过程。按照最高法院和四川省高院的最新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普通市民也可以当回“法官”,算算你所遇到的刑事案件大概会判多少年了。

  ■案情:不满19岁抢手机没抢着

  公诉人建议判1~2年

  最终被判1年

  昨日下午,金牛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增设了量刑情节的调查和辩论。

  今年9月23日晚10时许多,丁某伙同一陈姓男子在本市金牛区金牛村某农家乐旁边,将被害人陈某按倒在地,对其实施殴打,想抢走陈某手中的一部008-5型手机,因陈某呼救而未得逞。丁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而伙同作案的陈姓男子已另案处理。丁某出生于1991年,案发时还不满19岁。

  “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公诉人指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刑法对于未遂犯,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未遂,归案后自愿认罪,造成后果较轻,建议对被告人1年到2年之间的量刑。

  丁某以及家人并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丁某自行进行辩护。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也表示没有异议。

  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考虑到丁某抢劫未遂、初犯、自愿认罪等情节,当庭对丁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丁某表示不会上诉。

  ■量刑:这1年是怎么算出来的?

  36个月 ×(1-50%)×( 1-10%- 10%- 10% ) -0.6个月=1年

  ▲基准刑 ▲犯罪未遂 ▲自愿认罪 ▲初犯偶犯 ▲合议庭自由裁量权▲法官细微调整▲宣告刑

  “这起抢劫案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刚刚成年,综合主动认罪等等因素,我们按照有关量刑指导意见及细则进行调节,对他先减50%,在此基础上又减少30%,最终判刑1年。”

  主审法官、金牛区法院刑庭庭长王燎向成都商报记者详细介绍了对丁某的量刑经过。

  对丁某的量刑过程如下:

  一、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被告人抢劫一次,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其他伤害行为,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其量刑起点为3年。

  二、确定基准刑。丁某一案没有其他量刑情节,基准刑确定为3年。

  三、调节基准刑。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作减轻处理,再根据省高院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法院对这一情节予以优先调节,法院对本案中的未遂情节减轻基准刑的50%。即36个月×(1-50%)=18个月。

  其次,用其他情节对调节后的基准刑进行再调节。本案中还有被告人自愿认罪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等两个酌定情节,依照细则规定,法院分别予以减去10%、10%,加上合议庭10%的自由裁量权,在基准刑基础上共减去30%。即18个月×(1-10%-10%-10%)=12.6个月。

  四、确定宣告刑。在得出拟宣告刑后,承办法官可以做细微调整,确定最终宣告刑。就本案,法院根据最后算出的数值考虑判处12个月即1年有期徒刑。

  ■法官:建议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让更多被告在律师的辩护下

  判处应有的刑罚

  “就我们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而言,70%的被告人或家属没有委托律师辩护,这种情况不利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认定。”金牛区法院刑庭庭长王燎告诉记者,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因经济困难,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或者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而对于大多数的被告人,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条件。

  王燎介绍,金牛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被告人偶然说起自己有立功情节,而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并没有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向法院阐明,主审法官决定休庭进行核实。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公诉机关在诉讼资源上的不对等,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也无法体现我国刑法“罪刑相一致的原则”。

  “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式,还是依靠法官在庭上对被告人进行引导,但作用有限。”王燎建议,应当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让更多的被告人在律师的辩护下,判处应有的刑罚。

  金牛法 成都商报记者 杨小波 蔡小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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