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晓华 实习生 韩晓宇)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年年底符合规定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将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据悉,凡符合纳入统筹范围的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原单位或承办单位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务必于2010年12月底前由单位上报办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手续。
“五七工”和“家属工”
按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发[2009]8号)要求,2010年1月开始,将上世纪60-70年代在省内国有企业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五七工”)和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缴费分高低两个标准
通知规定:原“五七工”、“家属工”2009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2009年底女年满55周岁以上,男年满60周岁以上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分高标准和低标准,缴费额度根据不同周岁年龄体现出差别,年龄越大,缴费额越少。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固定待遇。其中按高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为485元,按低标准缴费的,月基本养老金355元。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其他待遇按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和标准计发。
原单位承担缴费额度20%
为照顾“五七工”、“家属工”个人和体现原单位责任,文件规定缴费额度的20%由原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负担,如单位效益较好还可多负担。原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均已经灭失的,由“五七工”、“家属工”个人全额缴纳所需费用。
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五七工”、“家属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剩余部分可继承。文件要求,原单位或原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现按月为原“五七工”、“家属工”发放生活费的,要妥善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纳入统筹后的待遇衔接问题。
现“五七工”、“家属工”的单位或承办单位存在的,由单位提供“五七工”、“家属工”身份的原始材料,单位或承办五七工厂的单位均已经灭失的,由本人提供能证明本人从事“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的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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