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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收集无罪证据”的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4日06:12  燕赵晚报

  王景曙

  最高法、最高检等5部门下发《通知》,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11月23日《京华时报》)

  证据有两种,证明有罪、罪重的“积极证据”与证明无罪、罪轻的“消极证据”。让司法机关去替自己一手拿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集消极证据,大概有人为此费解。

  事实上,这早已不是一个理念启蒙的问题,而是司法实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写得清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5部门日前联合下发的这份《通知》,只是对司法机关尽职尽责“收集无罪证据”的又一次依法重申。新形势下,进一步集体强化司法机关的这项法定职责,无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近年来,影响恶劣的司法丑案频出,严重损贬司法公信力。考量这些案件的发生发展轨迹,共性之处就在于相关基层司法机关的“双向证据”意识都极为薄弱,不同程度乃至不同性质地存在“不对等取证”现象,更有甚者,人为销毁足以扭转案件命运的关键无罪证据。

  制度设计层面上的公检法三方职能,原本应以证据为纽带,形成三道梯次“阐门”,每一个环节都被赋予纠错权力与纠错可能。但是,实践中的这条司法路径已经有所变形。

  办案机关位高权重,取证条件得天独厚,他们往往比当事人更易收集无罪、罪轻证据。只有依法“双向取证”,并允许两种证据在司法路径上实现全程交锋,才能做到不漏不错、不纵不枉。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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