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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绩效考评方可实现检察中立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4日07:30  新闻晨报

  □晨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 《通知》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要注重查明各种酌定量刑情节。 (《京华时报》11月23日)

  这一新规被某些媒体和学者解读为检察官定位的重构。一个本在学界经院内争吵不休的话题摆在了公众舆论的案头。毋庸讳言,检察官可能是所有的公职人员中最难以自我定位的一类。自从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Who am I?”(我是谁? )的追问就困扰着所有的检察官。有时,他们像是 “法官之前的法官”;有时,他们又像是 “法官之上的法官”。在法庭上,他们是公诉人;在反贪领域,他们又是侦查员。这些多重身份,在宪法设计上被统归为“法律监督者”。

  从法律监督的本质来看,检察官实则是法律的守护者。我们的司法实践一度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对立起来,而惩罚犯罪也被人为地置于优先的位置。这一失之偏颇的理念,给检察官贴上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刀把子”这一标签。但事实上,法律并非仅仅只有单一的惩罚功能,法律同样注重对人权的保障——这里所说的“人权”,既包括被害人的人权,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没有对人权的保障,就不能精确地惩罚犯罪。举凡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乃至新近曝出的吴大全等等冤案苦主,之所以遭遇“天降不白之冤”,都有公、检、法三机关不认真履行人权保障义务的因素。司法机关在造就这些冤案的同时,事实上也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中立地位,正在凝聚越来越多的共识,但要扭转过往司法实践中 “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还面临着不少的困难。这其中,最突出的障碍,就是于各地普遍实施的检察官绩效考评体系。由于种种原因,检察管理完全复制了行政模式。为确保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多以撤案率、不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来构建考评体系。 “立得住脚,诉得出去,判得下来”这十二个字,成为评价案件优劣的核心要件。为了成案并确保最终获得法院的有罪判决,检察官自然更注重于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忽略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更有甚者,在收集到了一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之后,检察官也拒不公开,更别说提交法庭了。吴大全案中,被告人多次提供真凶线索,但均被人为忽略。

  对于检察官而言,内有“判得下来”的考评压力,外有“案件协调”的党政干涉,“中立”也就成了一个法治梦想。绩效考评和外来干涉决定着检察官的奖惩升降,不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无以成就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不给检察官以“中立”的制度保障,也难以奢望所有的检察官都护法抗“上”。按司法规律来改造旧有的检察官绩效考评体系,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可能比下发几个“通知”更重要。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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