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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拆迁移民等政策须先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华西都市报讯 (记者邓宇)昨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先过风险评估关。

  《暂行办法》指出,重大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其中明确规定,11项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涉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社会救助政策重大调整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暂行办法》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以由重大事项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也可以组织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参与。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最终形成的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作为重大事项责任主体作出决定的重要依据。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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