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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4日07:43  内蒙古晨报

  □本报记者蔚艳红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绝大部分条款都集中在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上,同时也涉及了对第三者的财产许诺和补偿问题。

  解释出台,网友已一片哗然。有网友认为这不是结婚法,更像是离婚法;也有网友称《解释三》让结婚的成本降低,不利于家庭稳定;还有网友认为,这是在鼓励男人离婚和养“小三”;有市民建议《解释三》在考虑财产公平分割的同时,还应注重对不同人群的人文关怀。

  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新规:

  《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解释三》第8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解读:

  呼市司法局法律中心律师路世惠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婚前一方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改变。除夫妻双方婚前互相对财产的分割约定外,由一方父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解释三》等于当事人将赠与财产归属直接明确属于自己子女。

  观点一:已婚妇女更担心

  翟丽:33岁 已婚

  呼市市民翟丽认为,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婚房多为男方或男方的父母出资,每对新婚夫妇都是抱着相伴一生的想法才结婚的,可是如果发生婚变,《婚姻法》新解释中对房产归属的规定,显然对女方很不利。《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只能让已婚妇女更担心。

  观点二:维护“有钱人”利益

  张振:28岁 未婚

  《解释三》中对房产的界定,打消了一些人找个有钱人,通过离婚分割房产的念头。此规定的出台,倒是保护了婚姻中双方相比下的一方“有钱人”,但却缺少人文关怀。

  女性权益如何维护

  新规:

  《解释三》第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律师解读:

  呼市司法局法律中心律师路世惠

  按照现行《婚姻法》中的规定,因一方有外遇导致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解释三》给出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则婚姻一方与 “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分手费”,以是否已实际交付来分情况处理,如果已经给付了,包养一方反悔了,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包养方返还,法院也不会支持;如果只是承诺了或写了协议,实际没有给付,“小三”想打官司要“分手费”,法院一样不会支持。

  观点一:对男人和权贵的纵容?

  《解释三》中明确表示“小三”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不受保护,多数网友对此表示赞成。但也有人表示,新解释的规定似乎更是在保护男人。有网友表示,这实则是在纵容男人。

  观点二:“恐婚族”倡议不结婚

  网友“点点”表示,《解释三》对男人来说降低了离婚成本。一些“恐婚族”甚至发起倡议:作为女人还是不要结婚。

  律师:

  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现

  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苗荣盛:相对于社会的发展而言,法律是永远滞后的,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将要出台的《解释三》就是对《解释二》中与社会不适合的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正。

  随着中国历史观念的传承,男女双方结婚习惯男方买房,女方来置办嫁妆。结婚不应该把财产放在前面,感情才是第一的,但也不是理想化的。这两者中,哪个走向极端都是危险的。

  社会提倡男女平等,但实际上离真正的男女平等还需要一个过程。如何使妇女从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平等,转换为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也正是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法律过度地强调保护妇女的利益问题,实质上也是对妇女依靠男人的纵容。

  妇联:

  法律出台要根据国情

  呼市妇联权益部部长胡靖宇: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解释三》中的相关条例对此更加明确。然而,法律的出台还是要根据中国的国情来看待,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一般由男方来购置房产,当然女方出钱买房的情况也有。不得不承认,历次《婚姻法》的修改和完善,对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现越来越薄弱。

  在国外,离婚对于妇女有一定的补偿,而在中国,按照《解释三》中的规定,一旦离婚,女性得不到任何补偿,这会导致处于弱势群体的女性越来越弱。《解释三》的出台主要是针对的现在80后、90后中闪婚、闪离现象,但在实际中操作起来不见得公平。

  如果婚前,女性要求对方在房本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反而适得其反,容易伤感情。社会越来越务实,让女性越来越不敢面对婚姻,这同时也在迫使女性更加独立,如果还有以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想法,到最后受害的肯定是自己。女性一定要自立、自强,不要弱化自己的社会地位。

  征求意见时间

  截至12月15日

  据了解,正在网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社会各界人士都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稿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书面意见请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收,邮编100745;网上意见请登录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网上调查”页面,进入相关专题发表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10年12月15日。需要强调的是,为便于所提建议被采纳,最好能说明修改建议或者意见的具体理由。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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