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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城市广场上商业促销、随地躺卧将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4日07:53  都市时报

  昨天,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举行了《昆明市城市广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办法》要求,城市广场范围内不得擅自举办商业促销、企业形象宣传、商业性演出,且不得进行销售、经营或者有偿服务活动。而昨天听证会的决策发言人——昆明市城市管理局道路容貌管理处处长刘䶮介绍,下一步拟在城市广场禁止一切由企业组织的凡产生交易的商业宣传和促销活动。

  《办法》中所称城市广场是指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由各级政府或者企业、个人投资修建,具备一定技术规范,供市民游憩、娱乐的开放性场所,也包含城市步行街。《办法》 要求城市广场建设应当突出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60%以上。

  对于在广场上所该禁止的行为,《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如: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随意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在各种公共设施上张贴宣传品;吊挂、晾晒物品;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乱倒废弃物;随地躺卧、露宿;损毁绿化设施和公共体育设施;车辆行驶或者停放;利用棋牌等形式聚众赌博;涉嫌色情服务的活动等十项禁止行为已经列为妨害公共秩序行为。要是违反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在城市广场范围内从事妨害公共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办法》规定,因政府相关部门统一主办的会展、节庆活动需要,在城市广场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的,活动主办方应执申请书、活动平面布置图向辖区广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求辖区广场管理部门、城管、绿化、公安等部门意见,提交辖区政府批准后,由辖区广场管理部门下发批准文件,并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经批准举办的商业活动,主办方不得在活动现场组织销售、经营或者有偿服务活动。(都市时报 记者乔长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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