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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二套房遇上新政事后反悔赔掉3万块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4日08:08  南京晨报

  晨报讯 4月7日,南京的邵小姐刚刚拍板,预备购进一处二套房。岂料区区10天后,国务院的房产新政从天而降,将她的买房步伐彻底打乱。邵小姐撂了挑子,可卖方不答应,纠结着6万元的违约金,双方闹到了法院。

  80后市民拍板购入二套房

  邵小姐是南京的一名80后,在广告公司工作。市民于先生家正欲出售一套位于长虹路的房产。今年4月7日,于先生作为甲方,邵小姐作为乙方,南京某房地产销售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由邵小姐向于先生购买这套房产。

  协议约定:签约时,邵小姐应向于先生交纳定金3万元;于先生应于4月10日前自行办理解押手续,解押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于4月20日前办理产权送件手续。三方还商定,如一方违约,向守约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邵小姐支付了3万元定金和1万元部分中介费。于先生则在4月16日办理了解押手续。

  新政来了,买房的反悔了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4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本利率的1.1倍。

  邵小姐此次买进的,正是名下的第二套房产,她属于新政中“被遏制”的对象。在咨询中介后,邵小姐明确得知,购房贷款已无法保证享受7折优惠,且利息大幅上涨。因无力负担还贷的压力,邵小姐书面通知中介公司———房子不买了。

  这下,卖方于先生一家就不能答应了,拿着先前白纸黑字签好的协议,来到建邺区法院,以买方违约给本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判令邵小姐支付违约金3万元(已扣除她交纳的定金3万元),此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当庭算账:要多还51.5万

  接到传票,邵小姐向于先生一家提出了反诉。法庭上,邵小姐给所有人算了一笔账,她本次购房需要向银行申请122万元贷款,本金还款期限为25年,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7折的商贷利率为4.158%,每月应付利息2479.85元,本息6546.51元,应还款总额共计196.39万元。而按照新政,基准利率上浮至1.1倍,年利率则为6.534%,每月归还利息4196.79元,本息8263.46元,累计应还款总额为247.9万元。

  对比政策出台前后,贷款总共将多还51.5万元,大大超出了邵小姐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而这种政策调控是买房人无法预见的,继续履行合同对买方明显不公平”,邵小姐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进行评判。

  与此同时,邵小姐还抓了卖方的“小辫子”。她说,按协议,于先生一家应于4月10日前自行办理解押手续并清空房屋内所有户口,但卖方未履行,其延期不办解押手续才是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故向于先生一家索赔6万元违约金。

  法院:定金是不能要回来了

  本案中,《房地产中介买卖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三方约定6万元违约金以及违约的具体情形,其中第一条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邵小姐在签订合同后按约支付了3万元定金,此举表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因国务院房产新政对邵小姐的合同义务有重大影响,是其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故其决定不再购房并非“无正当理由”,于先生一家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邵小姐已支付的3万元定金,是其对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的担保,如今不能履约,虽非个人主观原因,而系国家政策调整,但仍存在不能履约的事实,故邵小姐无权要求返还。

  于先生一家在4月16日才解押,未在合同约定的4月10日前履行该义务,此行为系履行瑕疵,如双方有意继续按约履行,安全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并不会直接造成合同履行不能的后果,因此,邵小姐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解除购房合同,驳回于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和邵小姐的反诉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作者:宗苑 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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