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酒驾断送了七条人命,伤害了七个家庭,真是害人不浅!”11月23日,定远县交警部门对“11·13”特大交通事故(本报曾做报道)作出认定:驾驶员系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目前,驾驶员郭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经查,11月13日17时05分,四川籍男子郭某某驾驶皖AQ4777号东风小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定远县朱巷往永康方向行驶,行驶至X050线15KM+100M处时,由于处置措施不当,不慎下道撞到路边树上,致车厢和底盘断裂分离,造成车上6名乘客当场死亡,另一名乘客和郭某某受伤,受伤乘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通过多种方式,定远警方最终查明驾驶员郭某某当时为醉酒驾驶。
勿艳 本报记者 叶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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