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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两年才收税 业主不干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4日10:17  云南网

  购房两年后,陈女士才收到房屋契税完税发票。她认为官渡区地税局一分局(以下简称一分局)的征税无事实依据,于是向官渡区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退还税金。遭到拒绝后,她将官渡区地税局告上了法庭,此案昨日在官渡区法院开审。

  陈女士是枫林盛景小区业主,2006年12月23日,尚未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她将房屋契税及产权登记费3000余元交给开发商。2007年6月30日,她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09年拿到产权证。

  2009年7月,陈女士接到开发商通知,称有张契税发票让其过去取,陈女士取到发票一看,是一张《税收通用完税证》,项目标识为房屋契税,共计3493.58元。开具单位是一分局,开具时间为2009年7月1日。

  “房子买了两年才来征税,明显没有事实依据。”陈女士的丈夫姚先生称,小区1700多住户,多数都存在这种情况。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收到发票后,陈女士向官渡区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退还对其征收的契税。

  今年8月,官渡区地税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拒绝陈女士请求。官渡地税局表示,一分局开具完税凭证属日期填写错误,需重新开具正确的契税完税凭证。陈女士不服此决定,将官渡区地税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决定书》,并赔偿3493.58元。

  昨日,官渡区地税局在庭审中表示,《决定书》合法有效。对于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里没有这条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汪艳霞 (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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