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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省属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负责人免职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4日17:11  云南网

  《云南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新闻通报会在昆明召开

  云南网讯(记者 唐丽娜)24日上午,云南省政府召开新闻通报会对《云南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行通报。《实施意见》中规定,省属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一律关闭;采石场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律关闭。同时规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

  今年的10月25日,云南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制定出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也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坚强决心。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龙宇辉介绍说,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实施意见》作为我省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共有六个部分二十八条,涵盖贯彻落实《通知》总体要求、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应急能力建设、政策措施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与此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相比,可概括为“八个更加”,即:态度更加强化、目标更加明确、重点更加突出、措施更加具体、制度更加强化、政策更加有力、要求更加严格、处罚更加严厉。《实施意见》中除了把国务院《通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放在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这八大领域外,还增加了重点工程这一行业领域。这就更加突出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对抓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更具有具对针对性。

  《实施意见》还规定,企业(包括国有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等)负责人必须现场轮流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没有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例检、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六大制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明确规定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龙宇辉介绍说,这也是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中第一次强调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龙宇辉介绍,云南还把近年来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制度和做法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固定下来。如重大隐患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国务院对重大隐患的挂牌督办规定的是由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而云南在2008年就确定了重大隐患由省、州(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实践证明此举力度更大、执行力更强、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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