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切实保障重要商品生产供应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5日01:42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胡晶)昨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物价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全力做好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物价。

  一、严格控制出台政府调价项目

  严格控制、慎审出台政府调价项目。从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11年一季度末,未经省政府同意,一律不得出台新的调价项目。

  二、启动应急价格监测预案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价格监测预案,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粮油肉蛋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每日监测上报。密切关注柴油、石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的价格动态和市场供应情况,抓好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等情况的搜集工作,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上报价格突发事件。强化预警值班,保证预警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如遇重大情况随时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和省物价局。加强市场分析和预测工作,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三、必要时可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制定临时价格干预预案,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价格出现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地区,由物价部门提出意见,当地政府同意并报请省政府批准或授权,以当地政府名义对生产和经营企业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对粮、油等大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建立健全价格调控监管机制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努力充实价格调控监管力量,强化成本监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尽快制定和完善应急调控监管预案。

  五、继续加大清费降价工作力度

  继续清理规范各项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减轻群众生活负担。

  六、努力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完善鲜活农副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从11月22日起至2011年末,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用。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鼓励自产自销,农民在开设的早、晚交易市场出售自产蔬菜,免收任何费用。

  七、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作用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和使用行为。科学运用价调基金扶持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提高本地蔬菜自给能力;合理运用价调基金补贴蔬菜运输,调节蔬菜流向,增加市场供应;适时运用价调基金建立平价超市,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投放价格调节基金,省里也将拨付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对各市、县给予适当补助。

  八、切实保障重要商品生产供应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粮油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要求,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好地方粮油投放,保障当地粮油市场供应。继续实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

  九、积极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准确测算物价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推动落实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政策。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明确启动条件、补贴标准、补贴范围;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

  十、强化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

  发挥大型商户主渠道作用,以当地“价格诚信单位”为骨干,联系重点商户,发出价格倡议,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带头涨价或具有涨价倾向的业户,要采取召开告诫会、发布提醒告诫函等形式敦促其合理定价;对煤炭、电力企业、行业协会要敦促其顾全大局,强化行业自律,稳定价格水平。

  十一、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立即组织开展市场价格大检查,严肃查处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等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意炒作行为;开展农副产品绿色通道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督促有关政策的落实;对规范和降低的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进行检查;稳定化肥生产及出厂价格,加强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运价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十二、加强社会舆论引导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及时公布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要配合宣传部门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信息,稳定社会预期。

  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财政、民政、农业、商务、粮食、公安、交通、工商、金融、监察等部门的配合,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形成齐抓共管、同心协力解决问题的联动协调会商机制。

  各地价格监测信息于每日(含休息日)11时前报省价格监测中心,价格监管综合情况于每周五12时前报省物价局综合调控处,同时报省价格检查局,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各市、县上报一名熟悉全面情况的重点联络人,确保通讯畅通,随时联络。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