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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到现场偷东西也没分赃 给小偷提供线索也算共犯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5日03:03  东方今报

  □今报记者 邱延波通讯员 张胜利 王海强 段战魁

  昨天,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没到现场偷东西也没分赃的孙天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款1.8万元。

  30岁的孙天顺是新密市农民。2004年8月的一天晚上,孙天顺和张书奎、刘学辉、杨建锋在新密市新城一夜市吃饭。张书奎等人提出想去盗窃。孙天顺就对张书奎等3人说,其前妻张某在新密市一手机店工作,手机店老板李某正在外旅游,手机店晚上无人看门。孙天顺又向3人说了李某店里手机的存放地点。

  刘学辉等3人经踩点后,于2004年8月8日晚翻窗入内,盗走李某店里总价值3.79万元物品,并将偷来的手机低价卖掉,销赃后未给孙天顺分赃。案发后,张书奎供述,当时如果不是孙天顺提供的线索,他们就不会去偷。今年5月5日,被网上通缉的孙天顺被抓获,他觉得自己实在冤枉,自己未到案发现场,事后没有分赃,不算犯罪。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天顺明知他人要去盗窃,主动给他人提供信息,参与他人盗窃预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他人也利用了其提供的信息实施了盗窃,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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