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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25日03:33  汉网-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俊)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抚恤补助标准。这是2004年以来,我省第6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此次提标,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415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45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达到225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达到220元。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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